煤矿矿井水在线监测设备常见问题的处理

2026-09-03 环保知识 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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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井水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备用仪器如何使用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且无法修复的,应更换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重新组织验收备案。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故障期间,应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备用仪器的使用是在主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故障期间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的应急手段,如决定使用备用仪器作为主自动监测设备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需先根据HJ353-2019、HJ75-2017安装、联网自动监测设备,设备运行稳定后依据HJ354-2019、HJ75-2017要求组织验收,设备验收后采集、传输的数据视为有效数据。

二、矿井水停运期间在线监测设备是否需要标记

自动监测数据标记体现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重要属性,标记内容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因自动监测设备调试、故障、日常维护、校准等,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维护”。因此,停运期间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发生故障时段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维护”。

三、矿井水在线监测设备夜间突发故障,发现后及时恢复正常运行,此次故障导致数据缺失,是否需要开展手工监测

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应当负责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无法修复的,应更换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重新组织验收备案。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故障期间,应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水污染物手工监测频次每天不少于4次,每次间隔不超过6小时,手工监测气污染物频次每天不少于1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第19号)第八条规定: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因此,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应保持日均值、月均值监测数据的记录和报表。如每日未能获得有效自动监测数据的,应采用手工参比监测方法或备用设备所获得的数据予以替代;如存在部分有效自动监测数据的,则可依照标准规范,按照无效时间段的数据处理要求进行日均值、月均值监测数据的记录和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