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6-07-14 环保知识 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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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矿企业要建立以日常排查为主的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形成档案文件并做好存档,及时发现并治理隐患:

1.综合排查、以厂区为单位开展全面排查,一年不少于一次。

2.日常排查、以科室、班组、车间为单位采取日常的、巡视性的排查,一月不少于一次。

3.专项排查、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排查。

4.自行抽查、根据煤矿自身管理流程,采取抽查方式排查。

二、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难度,煤矿企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等级进行分级,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依据《生态环境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在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设置应急池,或应急池容积、转输设施不满足相关要求。

3.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不能通过自流、泵提升或其他方式进入应急池。

4.污水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未设置闸(阀)或其他拦截设施,防止超标废水、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排出厂界。

5.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未定期监测或委托监测排放口和周边环境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

煤矿企业应根据目身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等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隐患分级标准。除述5项问题外,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并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危害的隐患,应判定为重大隐患,可以立即完成治理的隐患一般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