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放射源管理

2021-05-31 环保知识 煤管中心 71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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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并在有效期结束前三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 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 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 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 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监测

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 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含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 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 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 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 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坚持管理、使用分离原则, 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 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 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 防泄漏安全责任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 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 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