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噪声系统防治

2020-12-11 环保知识 小编 31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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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对人体的危害是全身性的,既可以引起听觉系统的变化,也可以对非听觉系统产生影响。这些影响的早期主要是生理性改变,长期接触比较强烈的噪声,可以引起病理性改变。此外,作业场所中的噪声还可以干扰语言交流,影响工作效率,甚至引起意外事故。 

煤矿噪声防治措施包括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危害管理机构,聘请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开展厂界噪声检测工作。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要保持设备的经常性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声指标超过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或实行轮班工作制,以减少与噪声接触的时间。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加强个人防护:接触强噪声的工人应佩带耳塞、耳罩等,以减少噪声对工人的影响。采用隔声、吸声等办法。强噪声源应安置消音器或隔离机罩等。

煤矿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