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危险废物台账规范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反本法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废台账记录一般原则: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动态流向,如实建立各环节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3、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分为电子管理台账和纸质管理台账两种形式。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可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企业自建信息管理系统或第三方平台等方式记录电子管理台账。
二、危废台账记录频次要求:
产生后盛放至容器或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产生后采用管道等方式输送至贮存场所的,按日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
三、危废台账记录记录内容:
1、产生环节:记录产生批次编码、产生时间、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产生量、计量单位、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编码、产生部门经办人、去向等。尤其着重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时间、类别、危废代码以及产生量、去向、经办人等信息。
2、入库环节:记录入库批次编码、入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入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运送部门经办人、贮存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等。尤其着重记录危险废物的入库时间、类别、危废代码以及入库量、经办人等信息。
3、出库环节:记录出库批次编码、出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出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出库部门经办人、运送部门经办人、入库批次编码、去向等。尤其着重记录危险废物的出库时间、危废类别、危废代码以及出库量、经办人等信息。
4、自行利用及处置环节:记录自行利用/处置批次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自行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方式、自行利用/处置完毕时间、自行利用/处置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尤其着重记录危险废物的出库时间、危废类别、危废代码以及出库量、经办人等信息。
5、委外利用处置环节:记录委外利用/处置批次编码、出厂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委外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利用/处置方式、接收单位类型、利用/处置单位名称、许可证编码/出口核准通知单编号、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尤其着重记录危险废物的出厂时间、出厂危废类别、危废代码以及委外利用/处置量、利用/处置单位名称、许可证编码/出口核准通知单编号等信息.
四、危废台账记录保存:
电子档和纸质档保存时间原则上应存档5年以上,其中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台账记录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台账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