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需要重新做环评
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果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外,如果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才能决定此项目开工建设的,依据环评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二、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三、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出现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就需要对环境影响再次进行相应形式的行政审查。
四、工业园区在立项后就得做规划环评,通过规划环评,能够有效设定整个区域的环境容量,限定区域内的排污总量。需要再次做规划环评——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五、老项目补做环评:我国在七十年代末期开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此之前的项目基本上没有做过环评。这些老项目正常运行都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涉及到技改、扩建等内部工程,则需要做环评,但这是针对新项目的,不存在“补做环评”说法,这种情况下环评中会把原有环境问题说清楚,并提出整改要求,技改扩建项目环保验收时要把原来的环保欠账全部还清。
如果企业法人更换或者企业转让: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法人更换、企业转让等再次审批的情形。企业主体的更换与污染处理设施及排放无关,只与转让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管理有关(排污许可需要再次审批)。因此,转让企业,其环评手续不需要再次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