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环境管理规范化监控设施建设及管理要求
一、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
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具体安装要求如下:
①排放烟囱几何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
②单台额定蒸发量10吨/小时以上燃气、燃煤锅炉;
③废气排放筒直径大于0.8米的废气污染源;
④废气排放量大于20000m/h的排气筒;
⑤废水日排放量大于100吨(含100吨)的废水排放口。
二、颗粒物(TSP)在线监控设施
煤矿属大宗物料运输企业,需在厂区、料棚出入口产尘最大点安装,厂区出入口标准(1mg)料棚出入口(8mg)。
三、用电模块安装要求
所有涉气企业全部安装用电监管设备,根据企业规模,统一安装标准,规范设置点位,通过核查企业用电量污防设施运行情况,实现以电控产。具体要求如下:
1、入《2018年晋城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
2、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及错峰生产清单内的企业;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均需在企业总表、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排污环节安装用电监管设备,统一安装标准,规范设置点位,通过核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用电量运行情况,实现以电控产
四、设施管理和应用要求
1.严格落实“技防”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委托并监督第三方运维单位按规范进行日常运维,保证所有“技防”设施正常运行,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技防”设施停运、拆除、点位变更、启停炉等情况须及时书面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取得批复后方可实施。
3.切实扛起治污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内部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治理,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4.需督促第三方运维机构建立运行保障制度,制定并实施运维应急预案和内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制度;按照规范开展“技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方运维机构有责任与义务对排污单位的弄虚作假、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