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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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原则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定期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归纳总结申报期内危险废物有关情况,保证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时在线提交至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台账记录留存备查。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委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或者经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的第三方单位代为申报。
二、申报周期
1、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月度和年度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且于每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月度和上一年度的申报。
2、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应当按季度和年度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的申报。
3、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应当按年度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申报。
三、申报内容
1、 申报内容包括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危险废物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情况、贮存情况。
2 、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的单位,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危险废物申报报告, 经其确认并在线提交后,完成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