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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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办法》制定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管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新修订实施的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规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1999年印发实施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联单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需要。
生态环境部会同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有力举措,也是落实《固废法》,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优化跨省转移审批服务的具体行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的新要求:
《转移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管理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完善。
一是加强信息化监管,全面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联单,可使用纸质联单,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补录。
二是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数据应当在信息系统中至少保存十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三是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全国统一编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发放。
四是优化转移联单运行规则,允许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一个或多个类别危险废物,增加了部通过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且无法按次对危险废物计量的其他转移方式的联单运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