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版》“严禁”条款汇总

2025-08-07 安全大家谈 煤管中心 92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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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25》井工煤矿部分整理的 “严禁” 事项,涉及生产、建设、设备使用、灾害防治等多个环节,按领域分类列举如下:

一、总则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严禁生产(第三条)。

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

3.井下无人作业时可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但严禁在有人作业时不执行带班制度(第六条)。

4.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前严禁饮酒;严禁穿化纤衣服(第十条)。

二、矿井设计与井巷布置

1.井筒严禁穿过陷落柱、溶洞(第四十七条)。

2.新建的井底车场巷道及主要硐室严禁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或者强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中(第四十七条)。

3.开拓巷道严禁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强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以及防水(砂)煤岩柱中(第五十条)。

4.未建成 2 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第五十二条)。

5.严禁以掘代采(第五十三条)。

三、矿井建设(井巷掘进与支护)

1.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严禁不采取专门措施(第六十六条)。

2.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严禁在冻结壁未交圈时试挖(第六十七条)。

3.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严禁钻井泥浆浆面低于临时锁口下端 1m(第七十二条)。

4.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 C40 或者输送深度大于 400m 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第七十七条)。

5.反井钻机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第七十九条)。

6.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第八十条)。

7.使用全断面巷道掘进机(TBM)时,当瓦斯浓度超过 1% 时,严禁作业(第八十四条)。

四、采掘作业

1.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严禁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2.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第一百二十二条)。

3.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第一百二十三条)。

4.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支架和金属网等,严禁用于起吊(第一百二十四条)。

5.放顶煤开采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存在采放比超限、采出率不达标等情形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第一百三十条)。

6.连续采煤机开采严禁在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 3m³/min 的高瓦斯矿井、倾角大于 8° 的煤层、直接顶不稳定的煤层中使用(第一百三十三条)。

7.水力采煤严禁在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³/min 的高瓦斯矿井、顶板不稳定煤层等场景中使用(第一百三十七条)。

五、瓦斯与煤尘防治

1.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第一百九十六条)。

2.排放瓦斯时,严禁采用 “一风吹”(第一百九十七条)。

3.干式抽采瓦斯时,若进入抽采泵的瓦斯浓度低于 2% 或高于 25%、煤尘浓度高于 1g/m³,严禁使用(第二百零五条)。

4.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严禁不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第二百零七条)。

六、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1.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采煤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2.倾角在 8° 以上的上山掘进工作面严禁选用松动爆破、水力疏松措施(第二百三十六条)。

3.井巷揭煤严禁使用振动爆破(第二百三十三条)。

4.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等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否则严禁作业(第二百四十五条)。

七、防灭火

1.井下和井口房内严禁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特殊情况需经矿长批准并采取严格措施,第二百四十五条)。

2.严禁将矸石、杂物、垃圾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第二百九十九条)。

3.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第三百零三条)。

4.封闭火区时,严禁在火区的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内封闭(第二百七十八条)。

八、防治水

1.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第三百零一条)。

2.探放水时,严禁使用煤电钻、锚杆钻机、风锤等非专用钻机(第三百二十二条)。

3.透老空时,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第三百二十七条)。

九、冲击地压防治

1.强冲击地压煤层中的巷道严禁布置在应力集中区(第三百四十七条)。

2.同一采(盘)区同一翼相邻工作面严禁回采与掘进同时进行(第三百四十七条)。

3.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严禁在未采取防冲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第三百四十四条)。

4.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加强支护(局部补强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

十、爆炸物品与井下爆破

1.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第三百七十八条)。

2.爆破前,爆破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者超过 1.0% 时,严禁爆破(第三百九十七条)。

3.无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实的炮孔,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第三百九十四条)。

4.爆炸物品库和爆炸物品发放硐室附近 30m 范围内,严禁爆破(第四百零九条)。

十一、电气安全

1.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第四百七十六条)。

2.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第四百七十六条)。

3.井下严禁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缆(第四百七十八条)。

4.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第四百九十条)。

十二、监控与通信

1.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严禁对数据过滤、篡改或者屏蔽(第五百二十五条)。

2.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视频监视系统共用非物理层切片的同一网络和同一芯光纤(第五百二十七条)。

十三、应急与救援

1.任何人严禁调动专职救护队、救援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严禁挪用紧急避险设施内的设备和物品(第七百三十四条)。

2.进入灾区的应急救援人员严禁单独行动(第七百六十六条)。

3.处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严禁停风和反风,严禁关闭压风系统(第七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