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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2-11-10 11:19:36  | 新闻来源:煤管中心 | 浏览次数:

一、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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