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坚决打击安全管理“十五假”行为,切实管住易诱发事故的人为细节和管理、设施不被重视的因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问责范围:煤业集团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
第三条 安全管理“十五假”行为:
(一)检查人员未到检查现场,编“假隐患”。
1.检查人员未到检查现场,但有本人签名的应检地点隐患。
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直至免职处理。
2.个人定位卡由他人携带,代替本人进行隐患排查的。
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直至免职处理。
3.自己未检查出隐患,由被检单位提供隐患的。
给予责任人安全约谈直至记过处分。
(二)验收人员未到验收现场,“假销号”。
1.验收人员未到验收地点进行验收,在隐患销号台账上签名销号的。
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直至免职处理。
2.现场隐患实际未整改,验收人员签名已整改销号的。
给予责任人安全约谈直至记过处分。
3.验收人员与“三定表”签字人员不相符,且无相关说明的。
给予责任人安全约谈直至记过处分。
(三)查出隐患搞变通,大隐患置换成小隐患,“假检查”。
1.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红线隐患、涉险隐患、变化作业隐患不上笔录单或避重就轻的。
给予安全检查人员安全约谈直至免职处理,并调离工作岗 位。
2.检查人员未对需要停产整顿的重大隐患、红线隐患、涉险隐患提出停产整改要求的。
给予安全检查人员安全约谈直至免职处理,并调离工作岗位。
(四)矿长不亲自组织月度隐患排查,分管副矿长(总工程
师)不亲自组织专业化隐患排查,安排分管科室代替,“假组织”。
1.要求矿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亲自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本人未到检查现场的。
给予责任人安全约谈直至警告处分。
2.隐患排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
给予责任人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跟班、带班未入井,人卡分离,“假带班”。
1.跟班、带班人员定位卡交由其他入井人员携带,一人多卡,本人未下井。
工人替人带卡给予待岗培训 3 个月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干部交其他人带卡或替人带卡,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免职处理。
2.跟班、带班人员不下井,在人员定位系统上添加行走轨迹的。
给予操作人员待岗培训 3 个月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安排或参与添加轨迹的相关干部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免职处理。
3.跟班、带班人员早出井,未能与下一个跟班、带班人员井下交班的。
给予责任人安全约谈直至记过处分。
4.跟班、带班人员未做到“三必到”“三走到”,长时间在井底、硐室等非作业地点停留的(停留在 2 小时以上)。
给予责任人安全约谈直至记过处分。
(六)标准化工作不动真,停留在纸上,“假创建”。
1.标准化自检结果与现场严重不相符的。
给予矿长、专业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约谈直至记过处分。
2.矿长未亲自组织每月标准化达标自检的。
给予矿长安全约谈直至记过处分。
(七)工程质量验收走形式,不上工具,“假验收”。
1.验收人员不下井或定位与验收地点不符,工程验收单上已签字的。
给予验收人员留用察看处分。
2.验收人员入井验收工程时未使用验收工具验收,在工程验收单上验收通过并签字的。
给予验收人员待岗培训 3 个月、安全约谈直至警告处分。
3.验收过程中存在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或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签字,通过验收的。
给予验收人员待岗培训 3 个月、安全约谈直至警告处分。
(八)班组作业前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及安全确认不开展,“假准入”。
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消除,就通过准入,组织生产的。
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直至记过处。
(九)“有掘必探”走形式,“假钻探”。
1.探放水人员未下井或现场未施工钻孔,但相关探测记录已填写的。
给予责任人员留用察看处分。
2.钻孔施工数量、深度未达到设计要求,但相关资料显示已按设计施工的。
给予责任人员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3.“有掘必探”钻孔施工后,该轮钻孔均无轨迹数据资料的。
给予责任人安全约谈直至记过处分。
(十)监控系统,真超限,“假数据”。
1.瓦斯超限,用故障或误动作来隐瞒真相的。
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直至免职处理。
2.工作面由于煤的自燃导致 CO 超限,谎报为胶轮车尾气、爆破等导致超限的。
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直至免职处理。
(十一)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瓦斯抽采钻孔
不按规定施工,“假检验”。
1.未按设计取样测定瓦斯相关参数,自行编造数据的。
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矿防突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免职处理;矿总工程师记大过处分。
2.擅自篡改瓦斯参数和防突指标,造成防突措施有效的假象。
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矿防突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免职处理;矿总工程师记大过处。
3.瓦斯抽采钻孔未按设计施工,但相关资料显示已按设计施工的。
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矿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矿总工程师记大过处分。
(十二)顶板离层仪、巷道围岩变形观测等矿压观测资料、
台账记录造假,“假观测”。
1.人员定位记录与井下牌板填写人员、台账登记观测人员不一致的。
给予相关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
2.未定期开展专业化矿压分析,无分析记录和处理意见的。
给予技术科室负责人、区队技术负责人安全约谈直至记过处分。
(十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无针对性、照搬照抄,“假
规程”。
1.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照搬照抄、技术参数严重错误,导致规程毫无指导性的。
给予编写人员待岗培训 3 个月直至留用察看处分;给予矿总工程师等审批人员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2.未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直接开工的。
给予矿技术科室负责人、区队技术负责人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矿生产矿长和总工程师安全约谈直至记大过处分。
3.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未培训或培训作假直接开工的。给予区队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十四)向集团各类检查提供的图纸与实际采掘部署现状不
符,“假图纸”。
给予责任人待岗培训 3 个月处理;矿总工程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十五)未组织应急演练,但已有演练记录,“假演练”。
给予相关责任人安全约谈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条 考核与问责
对出现“十五假”行为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的同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晋控煤业经发〔2022〕2 号),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