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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设置规范

发布时间:2024-02-02 15:52:44  | 新闻来源:煤管中心 |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以下简称为排放口)的规范设置具体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排放口的设置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2018)“排放口设置要求”明确: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其中,废气排放口的整治包括如下要求: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等等。此外,《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HJ 1297—2023)分别规定了排放口图形标志、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以及排放口二维码标识等规范要求。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口的设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等文件均已明确排放口的规范设置包括了采样口的规范设置要求。因此,废气采样口不规范设置,应认定为排放口不规范设置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五项予以处理。

废气采样口的规范设置要求: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等规范要求,废气采样口的规范设置要求具体有以下方面:

一是采样位置的选择,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并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

二是采样孔的设置,在选定的采样位置开设采样孔,采样孔内径应不小于80毫米,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毫米,不使用时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

三是采样平台的设置,应为检测人员设置采样平台,确保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并设有1.1米高的护栏,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2—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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