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
2、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等要求设置必要的贮存分区,避兔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接触、混合。
3、贮存设施或贮存分区内地面、墳面裙脚、堵截泄漏的围堰、接触危险废物的隔板和墙体等应采用坚固的材料建造,表面无裂缝。
4、 贮存设施地面与裙脚应采取表面防渗措施。表面防渗材料应与所接触的物料或污染物相容,可采用抗渗混凝土、高密度聚乙烯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贮存的危险废物直接接触地面的,还应进行基础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 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7 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干10-10 cm/s) ,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
5、同一贮存设施宜采用相同的防渗、防腐工艺(包括防渗、防腐结构或材料),防渗、防腐材料应覆盖所有可能与废物及其渗滤液、渗漏液等接触的构筑物表面,采用不同防渗、防腐工艺应分别建设贮存分区。
6、贮存设施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7、贮存库内不同贮存分区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措施可根撮危险废物特性采用过道、隔板或隔墙等方式。
8、在贮存库内或通过贮存分区方式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应县有液体泄漏堵載设施。堵戴设施最小窗积不应低于对应贮存区域最大液态废物容器容积或液态废物总储量1/10 (二者取较大者),用于贮存可能产生渗滤液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库或贮存分区应设计渗滤液收集设施。收集设施容积应满足渗滤液。
9、贮存易产生粉尘yocs .酸雾、有毒有害太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气体净化设施的排气何高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CB 16297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