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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发布时间:2023-06-08 16:07:10  | 新闻来源:煤管中心 | 浏览次数:

1、 贮存设施的环境监测应纳入主体设施的环境监测计划。

2 、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 HJ 819、HJ 1250 等规定制订监测方案,对贮存设施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3 、贮存设施废水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方法和监测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4、 HJ 1259 规定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贮存设施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应符合 HJ 164 要求,监测因子应根据贮存废物的特性选择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危险废物特性的指标,地下水监测因子分析方法按照 GB/T 14848 执行。

5、 配有收集净化系统的贮存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采样应按 GB/T 16157、HJ/T 397、HJ 732的规定执行。

6 、贮存设施无组织气体排放监测因子应根据贮存废物的特性选择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危险废物特性的指标;采样点布设、采样及监测方法可按 HJ/T 55 的规定执行,VOCs的无组织排放监测还应符合GB 37822 的规定。

7 、贮存设施恶臭气体的排放监测应符合 GB 14554、HJ 90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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